聲請調解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司調字,110年度,115號
SSEV,110,新司調,115,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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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呂玉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振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500,000元,係屬財產權事 件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規定,依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1,00 0元,經本院於民國11年7月7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七日 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7月12日送達於聲 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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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