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司簡調字,110年度,408號
SSEV,110,新司簡調,408,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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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簡調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虹、張雅婷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王麗虹之債權人,相對人王 麗虹惟恐遭聲請人追索,將其購置之臺南市○區○○○段000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張雅婷名 下,然相對人張雅婷為王麗虹之女,且購屋當時年紀尚輕, 應無資力購置系爭不動產,相對人等此舉侵害聲請人債權之 實現,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張雅婷 應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登記 於相對人王麗虹名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項主張相對人就 系爭不動產為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王麗虹所有,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 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 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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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