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9年度,583號
SSEV,109,新簡,583,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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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簡字第583號
原 告 葉冠廷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長生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洲
訴訟代理人 嚴立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OO區OO段OOOOO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零點一六平方公尺)及坐落同段OOOOO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一三點四七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 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時,原以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聲明:被 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建物(實際面積待測量)拆除 ,並將土地返還予土地共有人全體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 ,嗣於本院履勘後,始知占用系爭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為長 生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旋撤回對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 司之起訴,追加長生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於 民國110年2月5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0.16平方 公尺)、坐落同段OOOOO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13 .47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下稱系爭建物),並將土地返 還予土地共有人全體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核原告上 開所為,就追加長生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部分, 與原起訴聲明之基礎事實均同一,訴訟資料及證據亦均共通 ,揆諸前開規定,其訴之追加變更為合法,應予准許。至原 告更正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部分,僅為特定建物及土地



之面積、位置,乃係補充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依 前開規定,程序上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被告未經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人同意,亦無任何合法權源,無權占用系爭土地。 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建物係被告向訴外人勝有塑膠科有限公司所 購得,系爭建物已經興建二、三十年,原告明知系爭建物之 使用情況,然原告從未提出異議;又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 部分為畸零地,縱使拆除占用部分之建物,原告亦難以使用 該部分之土地,因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對於原告而言,並 無任何利益可言,反對被告造成損害,原告所為顯係權利濫 用等語置辯。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土 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頁),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部分,經 本院囑託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指派測量員於110年1月21日 履勘現場,確認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為如附圖編號 A、B部分所示之位置,有本院勘驗筆錄、臺南市永康地政事 務所110年1月29日所測量字第1100010002號函及所附之土地 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17 頁至第119頁),足認系爭土地確有遭系爭建物占用之事實 甚明。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 ,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 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 前段、中段、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以無權占有為原 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 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 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 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 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本件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業經認定如前,而被告 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亦為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9 4頁),本件被告既無合法占用系爭土地之權源,可認系爭 建物侵害原告及共有人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原告本於 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地位,基於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



利益,自得請求被告拆除如附圖編號A、B部分之建物,並將 該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全體。 ㈢至被告主張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權利濫用之虞云云,惟按權 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 定有明文規定。而上開法條所稱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目的者,係指行使權利,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之情 形而言,若為自己之利益而行使,縱於他人之利益不無損害 ,然既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無該條之適用(最高法 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基於系爭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訴請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拆屋還地, 係正當行使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並非專以損害他人為其 主要目的,自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言,是被告上開抗辯, 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之規定,請 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並將占用之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全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任何影響,爰 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慈容    
附圖: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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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生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