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9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郭
被 告 劉光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劉光復之住所:高雄市○○區○○街00巷0弄00號,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巷0弄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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