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0年度,166號
TLEV,110,六簡,166,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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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66號
原 告 許謦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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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