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六簡字第166號 原 告 許謦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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