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六小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鍾振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修理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4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