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0年度,449號
TLEV,110,六小調,449,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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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六小調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林薇姍林蘭妮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
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19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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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