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0年度,113號
TLEV,110,六小,113,2021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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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字第113 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王石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區○○里○○路000號,有被告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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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