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715號
CHEV,110,彰補,715,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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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15號
原 告 林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3,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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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