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713號
CHEV,110,彰補,713,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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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13號
原 告 簡坤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越物流嶺越國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具體、
明確之金額,難認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具體、明確而
可供執行之聲明(例如:具體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金額
)。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應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訴之
聲明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如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萬元,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
判費1,000元;如請求逾10萬元,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為「台越物流嶺越國際」,惟並未表
明「台越物流嶺越國際」為何種組織型態,亦未提出相關證
據資料以資釋明。被告若為公司,應載明被告公司之完整名
稱、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並應提出
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若為合夥,應表明其合夥人全體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若係獨資經營,因無當事人能力,應提出登記資料及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為非法人團體,應補正其組成員、
有無獨立財產、獨立事務所等證明文件。請具狀陳明被告「
台越物流嶺越國際」之組織型態(公司、法人、獨資、合夥
、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章程、事務所地址、有無獨立
財產、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或其他相關登記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地
址、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

四、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五、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存
證信函及回執等。
六、請提出運送包裹憑單影本、本件貨物價值之相關證據資料影
本。
七、敘明兩造間是否有簽訂契約、就運送貨物如遺失應如何處理
是否有約定?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契約影本。
八、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整之起訴狀(補正被告
之正確名稱、地址、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
字號、住居所、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補繳裁判費),並
應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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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