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712號
CHEV,110,彰補,712,202108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1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八卦山西王母總廟朝聖宮宗教

法定代理人 洪青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宇杰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不銹鋼框架拆除重作所需費用之估價單。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以前開估價單金額,加計請求返
還之訂金新臺幣(下同)17萬元、鑑定費4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起訴。如原告訴之聲明,仍欲請求被告給付31萬元,則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310元,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提出被告鍾宇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起訴狀當事人欄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記載與其簽章不同,請確
認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具狀補正之。
五、提出系爭不鏽鋼框架之現況彩色照片。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