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680號
CHEV,110,彰補,680,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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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80號
原 告 周裕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宏興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如何得出該金額)及
相關證據影本(如秤重單等)。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
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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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