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674號
CHEV,110,彰補,674,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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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清雲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4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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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