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0年度,356號
CHEV,110,彰簡調,356,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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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5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定。查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所示,花旗汽車
修配廠為獨資商號,因無當事人能力,且起訴狀所列花聯發
並非被告花旗汽車修配廠之負責人(現任負責人為黃美惠)
,請提出載明正確適格當事人姓名之起訴狀。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要
花旗汽車修配廠退回當時維修之價金及營業損失,拖吊費
用,人員誤工費等,共計新台幣三十萬元整。」,顯未符合
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具體、明確而可供執行之聲明(即請
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三、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項目為何(
應分項列明,如維修價金、營業損失、拖吊費用、人員誤工
費各為何)、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請求時間、計算式
、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
關單據影本(如:維修單、統一發票、拖吊費用單據、每日
營收證明、人員誤工單據等)。
四、請提出車牌號碼「KPC-○7」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若原告並
非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
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五、請提出車輛委修單之彩色照片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
模糊不清等情形)。
六、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
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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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