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339號
GSEV,110,岡補,339,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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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3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右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6,672 元,應
  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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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