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1200號
SLEV,110,士小,1200,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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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20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被   告 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5,399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16時2 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A 車),行經臺北 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時,因後廂車尾門未關,致 撞擊原告承保訴外人吳諭舒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B 車)。經送廠估修後,須支出修復費用 新臺幣(下同)3 萬6,012 元(其中工資費用:3 萬4,351 元、材料費用:1,661 元),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 得代位權。因此,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 萬6,012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統一發票及行 車執照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警察大隊函調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B 車受損, 其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 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 車修復費用為3 萬6, 012 元(其中工資費用:3 萬4,351 元、材料費用:1,661 元)。然而以新材料更換舊材料之材料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 用,應予扣除。查B 車係於108 年2 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 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 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 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 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 1 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9 年1 月 16日為止,B 車已實際使用1 年,故原告就更換材料部分, 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折舊值 後,應以1,048 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材料之工資費用3 萬 4,351 元,共計3 萬5,399 元。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3 萬5,39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0 年7 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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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61×0.369=613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61-613=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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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