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1081號
SLEV,110,士小,1081,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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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游硯筑 
被   告 黃秋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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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