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1026號
SLEV,110,士小,1026,202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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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江幸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伍維洪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法定代理人由林鑫川變 更為伍維洪,未經原告聲明承受,爰依首揭規定,職權命其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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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