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1010號
SLEV,110,士小,1010,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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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0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賀俊燁即賀斌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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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