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保險小調字,110年度,1號
SLEV,110,士保險小調,1,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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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保險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萬星呈
相 對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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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