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聲字第9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聲明異議人 張宥鈞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民國110年6月24日所為之處分(北市
警士分刑字第110301100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0年5月2日至5月3日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自宅內,經檢舉人 指稱不具持續續性製造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乃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 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王姓民眾指稱我們家在110年5月2日 至5月3日於居住地發出噪音妨礙安寧,但王姓民眾所提供之 錄音檔中的聲響非常小聲也不清晰,我也無法確定是否由我 家中所發出,我與王姓民眾為鄰居,我們住家旁邊和對面都 在蓋房子,每天都會發出大大小小的聲響,實在難以判斷聲 響的出處,我家成員單純只有婦人及幼兒,不可能刻意去製 造聲響打擾鄰居安寧,另外處分書中提到有何姓民眾可證我 們家有妨礙安寧之事實,但未見何姓民眾有提出任何證據證 明,只憑口述實在無法讓人心服,在眾多疑慮下就接到處分 書,故提出異議聲明等語。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 ,妨害公眾安寧者。」,是依該規定,必是:「製造噪音」 或「深夜喧嘩」,致妨害「公眾」安寧,始應受罰。雖妨害 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然必須處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 確實傳於戶外且令人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屬該條款之妨害 公眾安寧。經查,本件原處分書認定裁處聲請人之上開事實 ,主要係以檢舉人王辰語、鄰居何榮幸之調查筆錄及檢舉人 王辰語提供之連續錄音檔等資料為據,本件同址736號7樓王 姓檢舉人於警詢稱:「……發出噪音的鄰居地址是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7樓,他們共住5位人口(1對夫妻,1 位約3歲左右小孩,1位長輩男方母親,1位外傭)於107年1 2月左右搬入此地址,從那時起至今天(110年4月9日)他們
會在一天24小時的各時段發出各種噪音,發出頻率較高是中 午12時至14時、18時至20時,但尤其是深夜時段及凌晨與大 清早接續發出噪音,已嚴重且長年侵害我家的安寧。……, 嚴重時他們每個小時可以發出10到20次左右的各種聲響,頻 率很誇張。……。比較大的聲音是像掉落物品聲音、關門聲 音、敲擊聲音、拖拉家具產生的聲音、室內跑步的聲音,都 是他們家裡人為活動所產生的聲音。然後有時候會有低頻的 聲音傳到我家,那個低頻聲音會一直發出"嗯~~嗯~~嗯~~"的 噪音,有點像是加壓馬達或壓縮機所產生的,但具體是甚麼 東西產生的我不確定」等語、本件同址734號6樓何姓檢舉人 於警詢稱:「我在家被鄰居所發出用力走路、重物掉落及物 品撞擊的噪音持續騷擾半年以上,尤其最近這兩三個月特別 嚴重,聲音大到小孩子也無法忍受,並影響小孩子念書,且 大人在家也無法正常休息,而這樣的噪音從早上6時就開始 出現,於19時至21時及22時至24時噪音會特別頻繁。……大 聲到大人及小孩都覺得很刺耳。我不知道怎麼發聲的,但我 聽到的都是"咚~咚~咚~"這種連續性的重擊聲響,一次持續 約3至5秒,但次數非常頻繁,我女兒所聽到的是很多人用力 走路的聲音,而樓上一個小時所發出的各種噪音嚴重時約有 10餘次」等語。惟查,原處分機關於受理檢舉後,並未到場 察看或蒐證,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員警曾親耳聽聞該噪音 ,且該噪音確係來自於異議人住處及由異議人所為,且此噪 音已致妨害公眾安寧之程度各節;又依卷內被害人王辰語及 何榮幸調查筆錄及所附照片所載,均係指認一名女子為發出 噪音之鄰局,是原處分機關僅憑檢舉人之陳述及提出之連續 錄音檔,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裁處聲明異議人 前述罰鍰,即有未當,是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 處分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就異議人為不罰之諭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