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茂欽
黃淑英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其債務人黃茂欽,請求分割黃茂欽繼 承人黃文敏所遺的遺產。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屬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但是原告在起訴狀內未提 出其他共有人年籍資料及記載完整訴之聲明與事實,原告起 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調取本件繼承人戶籍謄本等資料後 ,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自行前來閱卷並於收受送 達後15日內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 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 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原告在11 0年7月22日收受上開裁定,但迄今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起訴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