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0年度,134號
CYEV,110,朴簡,134,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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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輔呈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分割登記資料已查覆,
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建物外,被繼承人尚有
其他遺產,請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
連絡閱卷時間)。
二、被繼承人吳惠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
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全
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
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嘉義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登記日期:民國109年7
月13日、原因發生日期109年6月15日、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前揭土地自109年6月15日
起迄今之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四、嘉義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日期:民國10
9年7月13日、原因發生日期109年6月15日、登記原因:分割
繼承」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前揭土地自109年6月
15日起迄今之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五、嘉義縣○○市○○段00地號、朴子市○○○段○○○段0000地號、嘉義
市○○○段0○段0000○號、朴子市○○段00○號之土地、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前揭土地、建物自109年6月15日起迄今之異
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六、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七、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40元:本件依原告主張之債
權為332,846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2,8
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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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