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0年度,447號
CYEV,110,嘉簡調,447,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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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盧龍仁
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規定。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 ,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 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 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 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 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裁判意旨參照) 。因此,如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係屬於形成訴訟之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蘇龍仁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尚欠 現金卡借款新臺幣175,625元及利息未清償。相對人蘇龍仁 名下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地號土地及嘉義市○段○○段00 ○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聲請人曾欲向鈞院對系爭 土地聲請強制執行,惟因系爭土地上有以相對人蘇**為普通 抵押權設定,致聲請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恐遭判定無拍賣實益 ,從而,聲請人既為相對人盧龍仁之債權人,則相對人盧龍 仁如未塗銷不存在或已消滅之抵押權設定,自屬以財產權為 目的而有害於聲請人債權之無償行為,又系爭土地上所為普 通抵押權設定之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6月15日,依一般社會 交易常情,自抵押權設定至今,抵押權應已清償或減少,聲 請人爰請求就相對人盧龍仁名下所有之系爭土地,於民國11 0年3月17日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 記應予塗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為就系爭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為



有害聲請人債權之無償行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其表明 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 撤銷該有爭議之法律行為,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 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以,本件聲請調解 之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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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