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柳增、鍾榮賜、鍾韋任、鍾坤德、鍾秉
橙、鍾慶、鍾恭聲、鍾文軒、莊美珍、鍾劉美菊、鍾六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共有人鍾慶、鍾恭聲、鍾六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
有人已死亡,應查明渠等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宜,並
提出繼承系統表、土地持分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
住居處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如變動,請提出有記載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聲明之
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