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280號
CYEV,110,嘉簡,280,2021081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劉木

劉彥良



被 告 陳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4,3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分別為原告劉彥良劉木所有(權利範圍各為1 分之1、2分之1);系爭土地於民國86年7月1日由訴外人林 劉金隨設定如附表所示債權額40萬元,存續期間自86年6月3 0日至86年9月30日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系 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抵押債權)請求權時效應 自上開所載存續期間屆滿之86年9月30日起算,依民法第125 條規定,至多於101年9月30日即已時效完成,且被告於系爭 抵押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間均未行使其抵押權,據此系爭 抵押權已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且有妨礙原告系 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 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有設定系爭抵押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 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本院卷第11至17頁),堪信為 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 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



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 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 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45條第 1項、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 高法院89年度台上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有人對 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 規定甚明。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不動產存有抵押權登記影 響所有權之完整性,並對其客觀交易價值有所影響,若抵押 權業已消滅,仍在不動產上存有抵押權登記者,自屬對所有 權之妨害。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於86年6月30日所 成立,又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該債權約定清償日期為86年 9月30日,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應自86年9月 30日開始起算,計算至本件原告於110年4月14日起訴,期間 已經過23年餘,無論其擔保之原因關係債權之債權類型為何 ,以一般債權最長15年之時效期間計算,本件亦早已逾擔保 債權請求權15年之消滅時效,及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時效完成 後,應於5年間行使之除斥期間,本件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 。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依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再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然該判決內容性質上係命被告為一 定之意思表示,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附此說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所有權人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幣別:新台幣、期別:民國) 劉彥良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抵押權管轄機關: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 收件年期:86年 登記日期:86年7月1日 字號:林地登2字第002524號 權利人:陳宗正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4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6年6月30日至86年9月30日 清償日期:86年9月30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劉金隨林恒伍 設定權利範圍:576分之9 設定義務人:林劉金隨 劉木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抵押權管轄機關: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 收件年期:86年 登記日期:86年7月1日 字號:林地登2字第002524號 權利人:陳宗正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4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6年6月30日至86年9月30日 清償日期:86年9月30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劉金隨林恒伍 設定權利範圍:576分之9 設定義務人:林劉金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