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淑芬
蔣淑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正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