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644號
原 告 陳慧綸
被 告 林玄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554號加重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
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4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989元,及自110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