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602號
CYEV,110,嘉小,602,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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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60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王郁雯
被 告 吳偉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918元,以及其中32,676元從民國110年5月2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及筆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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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