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485號
CYEV,110,嘉小,485,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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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4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魏淑華
被 告 梁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567元,及自9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33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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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