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331號
CYEV,109,嘉簡,331,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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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331號
原 告 王淑津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訴訟代理人 王錦燦
被 告 蔡文堅 住○○市○區○○里0鄰○○○00號之
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修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號4樓之6建物漏水部分,依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110年6月2日鑑定報告書鑑定書第九點第(二)項所示修繕方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修繕所需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於被告之防禦與終結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 起訴聲明: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嘉義市 ○區○○街00○0號3樓天花板漏水使其不漏水及屋況恢復原狀( 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本院審理時,於民國110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期日,最終變更聲明為:如後更正之聲明。經核原 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於 被告之防禦與終結,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號4樓之6( 下稱4樓之6房屋)前露台因種植花圃長年造成結構體滲水及 漏水,導致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0號3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房間及走廊產生壁癌,3樓中間上面天花 板也有滲水污漬,後面房間也因被告陽台地板洩水方向造成 後方露台地面長年積水無法排除導致結構體滲水,造成3樓 房間、天花板滲出黑色、異臭味、水流到房間,每逢下雨天 就會流到房間造成壁癌。本件經送請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 公會(下稱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鑑定報告書亦認



定被告4樓之6房屋露台地坪因防水層失效而有漏水現象,故 系爭房屋漏水既可歸責於被告,被告自應負責修復漏水,並 將原告屋況回復原狀,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上開鑑定報告書 認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68,600元,原告僅向被告聲 明請求168,0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 行為及同法第213條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將所有4樓之6房屋依照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 定報告書所示修繕方法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修復費用由被 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168,000元之修繕費用。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漏水原因有爭執,我的部分是專區,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應該要共同負擔,原告主張被告負擔全部費用 並不合理,當初房屋設計即有錯誤。鑑定報告書鑑定過程太 草率,鑑定結果認可能是雞蛋花破壞防水層,但雞蛋花並未 在系爭房屋正樓頂雞蛋花正樓下即原告隔壁之吳先生,吳 先生向被告表示並無漏水現象,除鑑定報告書照片2至8外其 餘都沒有相對4樓的露台,鑑定當日只見漏水痕跡沒有漏水 現象,可見不是4樓室內漏水,漏水水源肯定來自其他室外 ,但未實際測試無法得知水源出處,上開照片2至7之漏水可 能從其他地方來,因為雞蛋花並沒有破壞防水層,露台磁磚 完好如初,建築師當日只有目視代替鑑定測試,也無法確認 是露台漏水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被告所有4樓之6房屋前露台漏水而發生 損害,業據其提出漏水照片及估價單為證,並聲請嘉義市建 築師公會進行鑑定,被告則以前開情詞置辯,則本件爭點為 系爭房屋漏水之損害原因為何?原告請求被告應修繕漏水修 復至不漏水狀態,及請求回復原狀之修復費用,有無理由? 經查:
 ㈠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為其所有,被告4樓之6房屋位於系爭房屋 上方,且系爭房屋頂板上露台為被告所有,此為被告所不爭 執,並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見本院卷第 309至317頁),此部分堪信為實。
 ㈡系爭房屋漏水之損害原因應與被告4樓之6房屋露台防水層失 效滲漏水有關:
 1.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經該公會指派 陳兆璋建築師至現場勘查鑑定後,出具鑑定報告書,鑑定結 論為:「九、鑑定結果㈠嘉義市○○街00○0號3房屋(即系爭房 屋)天花板漏水原因為何?1.標的物前段臥室漏水原因,不 排除為三樓頂版上露台年代久遠(自82年至今約28年),且填



土種植雞蛋花等植栽,竄根破壞既有防水層,導致功能失效 。比對照片2、3、4、5、6、7、8與四樓照片16、17可知。2 .標的物前段臥室漏水照片2、3、4、5、6、7、8與四樓相對 位置X2Y1柱位照片19、20、21、22,不排除為保建街36號4 樓之6側邊露台防水層失效所導致。3.標的物後段臥室漏水 照片12、13、14、15比對四樓照片18,原因不排除為地坪至 柱面垂直防水包覆層及窗戶底層滲水導致,且露台排水孔無 罩帽容易堵塞。4.保建街36號4樓之6右側隔壁疑似伸縮縫, 核對相對位置為系爭房屋5.52m,研判導致標的物滲水原因 不大」,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可參。
 2.依前揭鑑定結果可知,系爭房屋前段臥室、後段臥室天花板 漏水之原因,係被告所有4樓之6房屋露台地坪防水層破壞功 能失效、側邊露台防水層失效、地坪至柱面垂直防水包覆層 及窗戶底層滲水所造成。又防水層係位於樓板結構體與舖面 層之間,倘被告4樓之6房屋露台地坪防水層妥加維護,應不 致造成系爭房屋漏水之損害,被告否認漏水原因與其所有4 樓之6房屋有關,並非可採。被告雖質疑建築師僅以目視方 式並未實地測試,鑑定過程草率云云,但依該鑑定報告內容 ,鑑定人陳兆璋建築師基於從事建築業之專業經驗及能力, 向嘉義市政府建管科調取原使用執照平面圖說,到場實地勘 查、測量、紀錄、拍照,在鑑定報告書上以系爭房屋漏水處 現況照片比對與被告4樓之6房屋之相對位置,綜合客觀事證 所為之說明,並無明顯論理上之錯誤或違反經驗法則之處, 應具有專業與合理性,故鑑定報告書內容應屬可信。被告所 辯,難認憑採。
㈢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及賠償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修繕費用, 為有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 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 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 文。
 2.查被告所有4樓之6房屋露台防水層破壞,側邊露台防水層失 效,地坪至柱面垂直防水包覆層及窗戶底層滲水,造成原告 系爭房屋天花板油漆剝落、水痕、發霉等情狀,已如前述, 故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對被告請求修繕其露台漏水以排除 該漏水對原告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損害,又系爭房屋修繕漏水 方法,經鑑定結果認:「九、鑑定結果(二)修繕的方法:1. 排除保建街36號4樓之6房屋有室內給水及排水管線漏水情形



。2.有效修繕三樓頂板滲水之方法:⑴保建街36號4樓應移除 露台容易含水分之填土及植栽(花盆除外),防止因植栽竄 根導致破壞防水層或混凝土。⑵重新施作4樓露台地板防水層 」,有該鑑定報告書可證。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 告就其所有4樓之6房屋露台依上開鑑定報告書所示修繕方法 進行修復,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 自屬有據。
3.另就原告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之修繕所需費用,鑑定報告認: 「九、鑑定結果(三)修繕所需費用:以恢復原狀為基準之修 繕費用共計168,600元。詳附件四修繕工程估算書(包含房 屋修繕工程、交屋清潔費、工地環保設施費含空汙費、包商 管理費、利潤及營造綜合保險費、稅捐及其他)」,建議採 用剔除陽台、前段臥室平頂、中段臥室外走廊平頂、後段臥 室平頂之既有牆面飾材後重新刷水泥漆方式處理,修復費用 168,600元」,亦有該鑑定報告書可證。故原告僅請求被告 賠償168,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被告雖辯稱上開鑑 定之修復費用金額應該包含修繕至不漏水及系爭房屋修繕費 用全部費用,惟依系爭鑑定報告書修繕工程估算書記載工程 名稱為原告系爭房屋修繕工程,工程項目為原告系爭房屋內 部各空間之修繕工程,並不包含被告應自行修復漏水之預估 費用,被告所辯,礙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將其所有4樓之6房屋依鑑定報告書第九點(二)所示 修繕方法進行漏水修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修繕所需 費用由被告負擔,及給付原告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 168,000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 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 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另為衡 平之故,本院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 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敘。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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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