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0年度,274號
OLEV,110,員小,274,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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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27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被 告 周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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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