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被 告 袁淑華即袁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16元,及其中29,535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