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常治平
被 告 蘇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