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10年度,96號
NTEV,110,埔簡,9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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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96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告 張宏岳

上列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 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反訴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反請求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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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