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調字,110年度,276號
PKEV,110,港小調,276,2021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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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鄧馨儒
相 對 人 吳嘉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 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安南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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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