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徐素琴
被 告 許耀鴻即許堯斌(即許健生之繼承人)
被 告 許顥翰(即許健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耀鴻即許堯斌、許顥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健生之遺產範圍內與訴外人許淇雰、陳秀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許耀鴻即許堯斌、許顥翰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健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1 73,737元 0.9% 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5日止 0.09% 自民國109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5日止 1.9% 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 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12日止 0.38% 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