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0年度,98號
PKEV,110,港小,98,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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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徐素琴
被 告 許耀鴻許堯斌(即許健生之繼承人)



被 告 許顥翰(即許健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耀鴻許堯斌許顥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健生之遺產範圍內與訴外人許淇雰、陳秀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許耀鴻許堯斌許顥翰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健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1 73,737元 0.9% 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5日止 0.09% 自民國109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5日止 1.9% 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 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12日止 0.38% 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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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