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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0年度,105號
PKEV,110,港小,105,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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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鍾芊毓
被 告 林憶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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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