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0年度,332號
PDEV,110,斗補,332,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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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呂文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怡絹黃少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併請提出被告黃怡絹黃少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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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