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0年度,210號
PDEV,110,斗簡,210,202108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何新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義方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失蹤人許宗雄之財產管理
人,惟許宗雄於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推算迄今已103年,
請補正其現尚生存之資料。
二、失蹤人許宗雄倘已死亡,請提出死亡宣告證明書,並查明有
無繼承人,若有繼承人,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渠等最近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
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又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
,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原告應
就所查證資料自行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
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
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