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曹娟娟
訴訟代理人 郭哲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