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聲字,110年度,17號
CLEV,110,壢聲,17,202108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蔣錢貴 
相 對 人 彭康偉 
      彭成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所核發一○○年度司壢簡調字第四一九號起訴證明書關於附表所示建物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 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1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金陽信公司)前就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 ○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向鈞院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訴,案分100 年度司壢簡調字第419 號,並聲請核發 已起訴之證明,持向地政機關請求將上開訴訟繫屬之登記於 系爭建物之登記事項欄在案。又金陽信公司與相對人間上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最後經鈞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 11號判決准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確定,嗣系爭建物經鈞院 公開拍賣後,由聲請人拍定取得系爭建物應有部分三分之二 。爰聲請塗銷訴訟繫屬之註記等語。
三、經查,金陽信公司前聲請本院就系爭建物核發已起訴證明, 本院核發起訴證明後,經聲請人持向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登 記,地政機關已依本院100 年7 月22日100 年度司壢簡調字 第419 號起訴證明書辦理訴訟繫屬註記乙節,有聲請人提出 之建物謄本影本附卷可參。又金陽信公司與相對人間塗銷移 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轉 予塗銷確定等情,亦經本院應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 第11號卷宗查明無誤;嗣聲請人經本院拍賣程序拍定取得系 爭建物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9 年11月 30日桃院祥青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函在卷可稽,堪 信聲請人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原因消滅之利害關係人無訛。 是以本件金陽信公司所提起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既 已經判決確定,則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即已消滅,聲請



人復為利害關係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