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56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輝強(即趙續章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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