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038號
CLEV,110,壢簡,1038,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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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鄧佩玲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麗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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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