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高亘麗
相 對 人 廖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 年度壢小字第1087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10 年度壢小字第1087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固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惟本院 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可知,聲請人於民 國109 年度之所得給付總額少於新臺幣100,000 元,且未有 任何財產資料,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查(見本院個資卷),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