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596號
CLEV,110,壢小,596,202108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5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   告 蔡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