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570號
CLEV,110,壢小,570,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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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570號
原   告 杜柔憶 

被   告 張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 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機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 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警詢時稱「當時我前方有一部小貨 車往前行駛,當時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原告汽車 )前方有一部汽車先停下來要禮讓,所以原告汽車就跟著停 止下來,之後我就先往右側楊湖路一段方向查看有無來車, 接著我要準備左轉時左前車頭部位就與原告汽車左後方保桿 部位發生碰撞」等語,此有警詢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 17頁);而原告則於警詢時稱「當時我前方有一部汽車與我 同向行駛,當時該汽車有先停等禮讓大華街車輛駛出,所以 我也跟著停等下來,之後我還沒開始起步往前時,被告機車 車頭部位就與我車輛左後車尾側邊部位」等語,此有警詢筆 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頁),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並參酌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見本院卷第14頁、第19頁)可 知,原告汽車前方既然有一部汽車停等要讓其他車輛經過之 事實,則原告汽車於當下必然為停止狀態,況且碰撞之部位 位於原告汽車之左後方,亦徵原告汽車於停止狀態無法防免 此碰撞之事故發生,而被告則有未注意車前狀態之過失,從 而本件肇事責任應由被告負完全過失責任至明。三、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 準,但以有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汽車受損之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15,096元,(含工資1,800 元、烤漆8,000 元、零件 5,296 元),自應就零件費用折舊部分自損害賠償額中予以 扣除。又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5 年,依定率遞減折 舊率為1000分之369 ,且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 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經查,原 告汽車係於民國107 年6 月出廠,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 料為佐(見個資卷),迄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即109 年 10月30日,實際使用期間已滿2 年5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費 用估定為1,785 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烤漆 ,共計11,585元(計算式:1,785+ 8,000+ 1,800=11,585元 ),而原告就原告汽車損壞之請求業經車主即訴外人宋子成 為債權讓與(見本院卷第43頁),則原告就原告汽車之損壞 所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11,585元。準此,原告於此範圍之 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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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296×0.369=1,954第1年折舊後價值 5,296-1,954=3,342第2年折舊值 3,342×0.369=1,233第2年折舊後價值 3,342-1,233=2,109第3年折舊值 2,109×0.369×(5/12)=324第3年折舊後價值 2,109-324=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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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