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1282號
CLEV,110,壢小,1282,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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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張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駿逸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
  主請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本件被告吳子龍非事故當事人,有原告所提出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 紙在卷可查,則原告係
  本於何種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向被告吳子
  龍請求損害賠償?
三、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為
  民法第1086條第1 項、第1089條第1 項前段規定。故未成年
  人為訴訟行為,仍應以未成年人之父、母共同為法定代理人
  ,始為合法。查,本件被告彭駿逸係於民國91年7 月出生,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列被告彭駿逸之父、母為法定代理人
  ,而原告起訴狀中並未記載,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惟非
  不能補正,原告應補正被告彭駿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彭駿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原告綜合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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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