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1186號
CLEV,110,壢小,1186,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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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186號
原   告 翁郭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玲惠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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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