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9年度,362號
CLEV,109,壢保險小,362,2021082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陳君儀 
被   告 許董玉燕(許應上之繼承人)

      許寶仁 (許應上之繼承人)


      許淑好 (許應上之繼承人)

兼上列被告
訴訟代理人 許丁元 (許應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應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9,985 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應上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